摘要:“杭萧钢构[0.00 0.00%]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后的一周内完成调解,多数投资者获得成功调解,少数个案单独开庭审理,希望这种求大同存小异的策略为以后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开创良好的范例。 ” 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大案杭萧钢构(600477.SH)案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两年来历尽波折,昨日终获成功调解,118名投资者将获得杭萧钢构的一次性现金赔付约400万元,投资者律师团希望杭州中院对该案的“求大同存小异”处理策略能够成为今后全国类似案件的范例。
陆媛
“杭萧钢构[0.00 0.00%]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后的一周内完成调解,多数投资者获得成功调解,少数个案单独开庭审理,希望这种求大同存小异的策略为以后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开创良好的范例。 ”
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大案杭萧钢构(600477.SH)案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两年来历尽波折,昨日终获成功调解,118名投资者将获得杭萧钢构的一次性现金赔付约400万元,投资者律师团希望杭州中院对该案的“求大同存小异”处理策略能够成为今后全国类似案件的范例。
两年艰辛索赔路
杭萧钢构案是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大案,也是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从“暂停受理”到“中止诉讼”到“恢复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一案两年来历尽波折。
杭萧钢构2007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股价异动,而杭萧钢构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同信息,并作出了误导性陈述;4月30日,证监会发布针对杭萧钢构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被罚以40万元;5月14日,杭萧钢构公告公布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致歉声明;6月,投资者据此向杭萧钢构提起索赔诉讼,但两年来历经“暂停受理”、“中止诉讼”、“恢复受理”之波折,方进展到调解程序。
在今年5月14日为期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时,一共有127名投资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单独立案,总计索赔金额590万元。
“从杭萧钢构案件看,尽管证监会的案件调查速度比过去有改观,两个月时间完成大案调查和审理,但地方法院在面对如何审理这种史无前例、经验不多的证券案件时仍显得相对迟缓。”监管部门人士直言。
82%赔付比例
5月19日上午9点,在杭州中院民二庭的主持下,代表127名投资者的律师团和杭萧钢构代理律师开始谈判调解方案。首先双方一致认定2007年2月12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4月2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5月16日为虚假陈述基准日,也即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之间买入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遭遇损失的投资者可获赔偿,接下来,双方律师谈判焦点主要集中于认定投资者索赔资格和金额、确定赔付金额比例。
双方律师花费了整整一天的时间来谈判,最终一致认定118名投资者的近500万元索赔金额有效,并将以82%的比例获得一次性现金赔付,总计约400万元将在6月30日之前由杭萧钢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投资者,昨天上午杭州中院向双方发放了调解书,正式宣布调解成功。
“投资者律师团提出90%的赔付比例,杭萧钢构方律师提出70%的赔付比例,最终在还算比较和谐的气氛中达成了82%的比例,各方还算比较满意。”上海新闻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
调解程序认定118名投资者的索赔资格和金额,但其余9名投资者则予以个案形式处理,其中7名投资者涉及资格认定问题,双方律师经讨论认为不具备资格应予撤诉,其中2名投资者则因为索赔金额标准问题而选择于昨日上午开庭,择日判决。
或成同类案件审理范本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是杭州中院接到的第一起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后的一周内完成调解,多数投资者获得成功调解,少数个案单独开庭审理,希望这种求大同存小异的策略为以后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开创良好的范例。”薛洪增律师和宋一欣律师对CBN表示。
昨日未参加调解而单独开庭的2名投资者是由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代理的,索赔金额70多万元。之所以有索赔金额标准争议,是这2名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卖出了一部分杭萧钢构股票且有盈利40多万元,另一部分股票是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且有亏损70多万元。
被告杭萧钢构律师认为,这应该将盈利和亏损抵消合并之后计算索赔金额,即为30多万元。薛洪增律师认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那么只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的股票才符合案件性质,若亏损才可获得赔偿。
国内外对于此类证券民事索赔案件的金额如何确定,素有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精通证券法的副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对简单,有待改进。“比如同一公司涉及多次虚假、误导性陈述时,有多个互相对应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但投资者为避免更多损失可能并非等待最后一个揭露日再卖出,那么在任何一个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且亏损的投资者是否能索赔,这就没有规定。”“比如也没有规定诱多型虚假陈述如何索赔,在2007年2月12日到15日之间卖出杭萧钢构的投资者反而丧失了其后数个涨停板的盈利机会。”
立法和司法机关能否推进共同诉讼在证券维权方面的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一位人士此前向CBN表示,正在研究引进共同诉讼制度的可能性。“共同诉讼节省成本,有利于证券市场维权。”